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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94年1月1日签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使用的标准1.版权及权利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执法1.一般义务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3.临时措施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5.刑事程序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护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 过渡安排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最后条款各成员,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考虑到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承认为此目的有必要制订有关下列问题的新的规则和纪律:(a)关于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公约;(b)关于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制订适当的标准和原则;(c)关于在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执法规定有效的和适当的方法;(d)关于制订有效、迅速的程序在多边一级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e)关于制定过渡安排使谈判结果得以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付诸实施。承认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问题;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承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还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灵活性,以便创造一个良好的和有生命力的技术基础;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承诺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从而减少摩擦的重要性;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议中简称为WIPO)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哪些?

TRIPS首求确保协议的效力。但实施协议的方式由各成员依据其本国的法律制度例自由决定。为了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及最不发达成员在全面实施TRIPS之前有一个准备的时间,TRIPS第六部分特别规定了“过渡期安排”。主要规定:(1)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后的1年内,均无义务适用TRIPS的规定。(2)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及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以及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而面临知识产权法律的准备和实施的特殊问题的任何成员,有权再延迟4年(即总共可延迟5年)适用TRIPS。(3)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适用TRIPS。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RIPS的首要基本原则。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首次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适用。TRIP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五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但是,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如下四项例外:(1)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或优惠;(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3)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4)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权利或优惠等。此外,TRIPS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均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TRIPS协议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贸组织(WTO)和《易有关的产权保护协定TRIPS)1994年结束的乌回合贸易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此轮谈判的最后协议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制定了相应规则。即WTO成员国必须遵守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协议,同时简化了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截至2002年1月,WTO共拥有144个成员,贸易量占了全世界贸易量的90%以上。有30个以上国家正在进行加入谈判。TRIPS要求所有WTO成员对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在内的、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如此一来,TRIPS协议就涵盖了目前存在的、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巴黎公约》和《尼泊尔公约》,并增加了一些新的义务,诸如地理标识、专利、商业秘密以及政府在知识产权强制性执行方面的义务等。由所有成员国代表参加的即TRIPS理事会,负责管理与TRIPS协议有关的事务。TRIPS理事会根据协议本身的授权以及两年一次的WTO部长级会议的要求,对TRIPS协议各个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在TRIPS协议执行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以下几方面的问题:l 第7条所提出的目标,即“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技术转让”,是否能够实现,特别是对WTO的发展中成员国家来说。l TRIPS协议第8条与协议其它条款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第8条允许成员,在TRIPS协议框架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及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其他条款则规定了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义务、对授予强制许可条件的限制(第31条)、专利权例外规定的范围(第30条)等。l 协议第39条,关于保护实验数据,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使用"。l 协议第23条关于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提供额外保护规定的合理性。l 与生物有关的发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微生物(协议第27条第3.(b))以及植物品种,与其他国际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一致性问题。l 成员国中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履行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义务,所需付出的成本。TRIPS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在WTO成员中的发达国家应当在协议生效后的1年内实施协议的所有规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应当在2000年1月1日前实施;如果发展中国家将专利保护范围拓宽到,覆盖药品之类的目前尚未受到保护的新领域,则可获得5年的额外过渡期限。协议还规定,最不发达国家(LDCs)应在2006年之前实施TRIPS协议,但多哈部长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将对药品保护的过渡期限延长了10年。当TRIPS协议的解释与一国执行该协议的国内法律生发冲突时,成员国可以将案件提交WTO的争端解决委员会(DSB)予以解决。至今已有24个涉及TRIPS协议的案件启动了争端解决机制,其中:23个案子是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1个是巴西提出的;16个涉及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7个涉及发达国家提起的与发展中国家的争端,1个是巴西提起的与美国的争端。在上述24个案子中,10个通过双方协商得以解决,7个由按照程序设立的专家小组作出裁决,另外7个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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