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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以研发状态中的专利或申请专利出资一定是不可以。2010年底以现金出资、2011年将申请专利转让给新公司---这种方式个人认为可行,新设公司阶段我方可以采取分期认缴出资的方式,首期认缴出资20%,然后两年内(至2012年)缴清全部出资,以减少现金出资的额度,然后在2011年将申请专利以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新公司,由于涉及到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应当考虑。但由于公司在2014或2015才上市,按照3年计算,此时价格是否公允应该不会有重大影响,但需要合理解释。关于税的问题:主要税种还是所得税,如果以很高的价格如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新公司,虽然现金流回,但我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我方亏了,钱转一圈回来少了不少~)。但如果我方为自然人的,则新公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此种方案下,税和关联交易是主要问题。
以知识产权出资要求是什么?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成立公司,出资比例...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时间有要求吗-请教:关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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