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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始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创始人和创办人的区别如下:

(1)包含的范围不同:

创始人是指事件的发起人,第一人提出事件概念,或事物缘起的第一人,或机构创始人、创办人,或一种独创性学说、理论创始人之一。创办人主要指创建某机构,而创始人不仅仅包括创建某个机构,还包括创建某一学说、新事物概念等等,范围要大于创办人。

(2)权力不同:

创始人是一个企业、组织、社团、基金、网站等的主力创立人。创办人通常所指的是在第一份公司董事注册、社团干事名册、组织高级成员中有名字的人物。对于该组织,他们都是具有控制权的人。不过,在一个组织成立之时,曾经出力、出资本的所有人士,他们都是“创办人”。

(3)创造性不同:

创始人是一件新鲜事物的开创人,以前从没有过的他开创的。这突出表现在某种新的学说、某一事物的新的概念或者是某一领域的新的突破等方面。创办人是市面上都有的事物,他创办了另外一个公司或品牌!常见的公司创办人都是这层含义。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什么出资( 具体点)?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知识产权的优先购买权-企业创始人和合伙人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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