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A而言是合法的行为,因为甲取得了乙关于A的授权;甲对B的行为属于反向假冒,侵犯了B的商标权。因为甲擅自更换了B商标又将其商品投入市场。
什么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商标反向假冒2113行为5261这一概念首先来自美国4102商标法,即美国的1653兰哈姆法最早提出了反向假冒的概念。其中第 1125 条第 127 款使用了“reverse palming off”来界定这一行为,表面意思即相反的骗卖或者骗买。学界一般将它解释为: 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出售的行为。
目前在竞争法的领域中,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但在 2001 年我国修改的《商标法》中第 52 条第 4 款则明确规定: “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怎样认定商标反向假冒的认定:
(1)在行为主体方面,其主体只有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有关,而不包括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在内。销售者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销售商标替换他人商标再将商品投入流通市场的行为不属于反向假冒商品行为。
(2)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产品声誉为自己创牌牟取不当利润。如外国厂商购进我国厂商生产的价廉物美的商品后换用自己的商标继续销售,以牟取暴利。
(3)在行为对象方面,反向假冒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生产的产品,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产品的声誉。
(4)在行为内容方面,反向假冒表现为在市场上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以自己的商标标识替换他人的商标标识;将该商品继续投入流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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