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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商标法》对有哪些新的规定
1.诉讼解决商标争议(为符合WTO的要求);
2、自然人可申请商标(后因自然人抢注而禁止);
3、商标的构成要素扩大(增加了三维标志即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
4、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去的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5、一般的商标异议期间为五年,恶意抢注、异议不受五年的限制等等。
总之,新商标法新增加23条,修改23条,保留18条。形成8章64条的新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保护。”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


中国哪几次修改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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