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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为什么要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也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其缺陷则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申请日算起,“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这个期限并不是保护期限,真正的保护期限是从“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算起的。尽管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技公开后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但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一件发明能获得真正的专利保护,就应该尽快获得专利证书,可是,我们现行的审查制度规定:1.申请提出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这十八个月,除了邮寄文件在路上要消耗几天外,再就是专利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作出版准备。显然,期间的绝大部分时间被白白浪费掉了。2“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什么时候审查终结没有任何规定。前面说的十八个月都过去了,还叫“早期公开”,那“延迟审查”的遥遥无期当然就无可厚非了。
信息公开条例最迟延迟几天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所采用。
专利实质审查制度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也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其缺陷则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申请日算起,“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这个期限并不是保护期限,真正的保护期限是从“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算起的。尽管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技公开后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但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一件发明能获得真正的专利保护,就应该尽快获得专利证书,可是,我们现行的审查制度规定:1.申请提出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这十八个月,除了邮寄文件在路上要消耗几天外,再就是专利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作出版准备。显然,期间的绝大部分时间被白白浪费掉了。2“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什么时候审查终结没有任何规定。前面说的十八个月都过去了,还叫“早期公开”,那“延迟审查”的遥遥无期当然就无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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