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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了哪些内容
《商标法》三修评析

1、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声音”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知名商标或可请求依照保护。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保护。”

3、确定工商、法院认定多轨制。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4、禁止将用于商业活动。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将商标抢注中“代理人、代表人”扩大解释的行政审查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6、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保密义务”、“禁用注册商标告知义务”、“抢注商标不得代理义务”、“禁止超范围申请义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7、新增“一标多类”商标申请流程,明确商品分类表适用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修改前-新修改的商标法和旧的商标法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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