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是工商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却一直屡禁不止,特别是医疗、药品、保健品等领域处于“高发期”。虚假广告治理似乎陷入一个“屡犯—屡查—屡犯”异常循环的怪圈,这足以引起我们的思考,因而有必要寻求走出怪圈的有效途径。
一、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
目前,关于虚假广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性法规一应俱全,特别是工商总局等部门颁布的规章达到近10部,内容涉及医疗器械、药品、食品、农药等诸多领域。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多的法律法规只不过是形式法或纸上法而已,关键在于法的有效施行和施行法律之人作用的发挥。
关于虚假广告的产生原因,相关研究往往容易忽视体制与机制,多是“就事论事”。殊不知,体制上的缺陷带来了机制上的不完善,即使有了较好的制度安排,机制上也会出现紊乱,达不到预期的制度效果。关于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关系,笔者认为体制是根本性的东西,它决定着机制的有效发挥;而机制又大于制度,机制是人与制度的有机结合,有了制度没有人去较好的执行与遵守,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是纸上谈兵。因此,从体制与机制的角度来分析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
如何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领域采取不同的监管...
你说的监管应该是管制,好像没有五种监管犯罪对象吧?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的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应该是这五个规定吧?
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
五种监管犯罪对象分别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的含义:
一、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扩展资料: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请立即点击咨询我们或拨打咨询热线:4006-054-001,我们会详细为你一一解答你心中的疑难。项目经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