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准备好了,你呢?

2022-2023我们与您携手共赢,为您的企业品牌安全保驾护航!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介绍
法律理解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概念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根据相关条文,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此种情况下,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可见,“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商标注册原则的一种例外,其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因已经实际在先使用而产生识别作用的商标,平衡在后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从前述概念可以看出,商标在先使用权不同于商标权,它仅仅是一种抗辩权,是一种用于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从而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要行使该权利,笔者认为,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商标在先使用权”,顾名思义首先应当在先使用。根据一般在先使用的要求,对于使用时间,首先应当以该在先商标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并且该时间应当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如果晚于在后注册商标申请日,在先使用权就没有存在的基础。
2.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
根据新法的条文理解,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商业使用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为2015年1月1日,商标注册人的最早使用时间为2014年1月1日,那么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如欲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对抗在后商标权,就需要证明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其已经在先使用,而非2015年1月1日。
3.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毫无疑问,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应当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为基本条件。因为,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与在后商标注册人并无权利冲突,双方应当可以和平相处。
4.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
所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中国已经使用某商标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如果在先使用人只能证明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以及在商标注册人最早使用该商标之前确实曾有使用,但无法证明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该在先使用人并不能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也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之所以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在于商标在先使用权产生的基础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后产生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如果不保护这种在先使用,对于在先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其存在是作为商标注册制度的补充。如果仅仅要求使用在先但不具有一定影响就可以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话,在后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从而动摇我国已经确立的商标注册制度。


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案例-获得在先使用权必须具
我们凭借多年的网站建设经验,累计为4000多家客户提供品质建站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如果您有专利申请、专利代写、商标注册、商标驳回申述、软件著作权等方面的需求...
请立即点击咨询我们或拨打咨询热线:4006-054-001,我们会详细为你一一解答你心中的疑难。项目经理在线

我们已经准备好了,你呢?

2024我们与您携手共赢,为您的知识产权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