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原则,也可用来作为界定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参考。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对于你提出的“网络商标侵权管辖地”问题,网络商标侵权管辖地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网络侵权的行为在处理上是有很大的困难,它有很强的流通性。
打算起诉,请问怎么确定网络商标侵权的管辖法院
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
本文论述的主题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对网络的概念有一基本了解之后,对网络侵权的概念进行界定也是必要的,因为在这里所述的网络中的侵权行为,与传统国际私法中所指的侵权行为的范围有所不同。
1.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的概念和类型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一般只包括侵犯人身权,如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侵犯财产权,如侵犯他人的所有权;而并不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类特殊的权利,它不仅包含人身权也包含财产权,因此它往往被作为专门的一类研究对象单独列出,而不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归为一般的侵权行为之中。
2.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
在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网络中侵权行为的范围有别于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范围。它主要是指侵犯人身权,包括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这里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和商标权。[11]而单独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在网络侵权的案例中几乎无法找到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有哪几种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第一,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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