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企业使用的商标要经工商局商 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情况 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引起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公司名字与商标同名算侵权吗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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