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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内容?
一、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trademark right) 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产生于近代的西方社会,是商标由行会特权向民事权利转变的新生权利,它与专利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等权利同属于工业产权。
而商标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真正近代意义上的商标权并没有在我国近代以前的社会中出现,其作为一项行会特权向民事权利的颓变发生在我国的晚清时期。而且“商标权”作为一个法律名词的在我国的出现,则是在1902年9月5日清政府与英国所签订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该条约第七条规定:“中国政府因英国政府享受商标权,禁止人民模仿,是亦特规定凡英国人民,在中国政府之境内,得受同等之利益。”此后北洋政府农商部所修订的《农商部编订商标法草案》中,“商标权”的表述也再次得以出现。
但,在新中国之后的商标法律法规中,商标权的地位一直被“商标专用权”予以替代,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地位一直没能在商标立法中得到体现。
商标专用权(the exclusive right to use a trademark) 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同时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所以此处所说的商标主要指“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我国商标的发展史中,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有着几乎相同的悠久历史,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商标权利的出现,与我国近代意义上商标权的产生有着紧密联系。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商标权在我国的最早出现是在1902年清政府与英国列强所签订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而商标专用权的出现则是当时的清政府在外来压力的逼迫下为了实现包括前述条约在内的商标保护条款,而制定的首部商标成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这部法规的制定,是由当时掌控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代拟起草,并由外国人所控制的海关执行。当中确立了对于商标申请仅进行商部备案,而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注册保护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列强在我国商标领域享有领事裁判权。而且在此项“海关挂号”注册制度实施的20多年中,在海关挂号的商标共有25900多件,绝大多数都为外国商标(3)。因此,在清政府制定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过程中弃“商标权”而采“商标专用权”,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强调保护列强商标特权的重要性,而不是真正出于商标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保护意图。虽然在其后的商标法规当中也使用“商标专用权”的表述,但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论商标专有权-什么叫商标专有权的放弃?怎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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