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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指示性使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合理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是这种使用是否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会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认,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与否要具体看是何种程度的使用,字体大小、使用范围、是否突出使用等都是相关的影响因素,如果这种使用过于显著,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又没有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一般会被判定为侵权。
是合理使用还是商标侵权

商标从显著性方面看是有强弱之分的,采用臆造的词汇或任意性词汇组成的商标显著性强,而采用公共领域词汇组成的商标显著性较弱。相对于强显著性商标,消费者在对弱显著性商标的判断上更容易产生混淆,商标的显著性较弱,意味着其在获得《商标法》保护上在某些方面也要低于强显著性商标。地名商标属于弱显著性商标的范畴,其保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
怎样才算合理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关键看使用方式。如果他人使用该地名仅仅是为表明产地来源,是应当允许的;但如果企业在使用时有意突出使用该地名,并且其使用形式已构成了商标的使用形式,与注册人使用的地名商标发生了混淆,这种使用就不能视为合理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12月下发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9条亦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可见,中国法律是认可地名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正当地使用地名的,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地侵犯商标专用权,是合理使用。
商标权评估的特点:
⑴排他专用性;
⑵转让性;
⑶许可使用性;
⑷继承性.


什么是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的侵权抗辩
商标指示性使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合理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是这种使用是否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会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认,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合理使用还是商标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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