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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人提出商标撤三了该怎么办?
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若没有正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对于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指定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明确“提交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这三年期间内,并且要体现具体的时间信息。例如,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处于2015-2018,那么就需要提供这三年期间内的使用证据。通常情况下商标权人只会提供近来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了这三年期间,造成提供的使用证据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二)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相关的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避免虚假的合同、发票、广告宣传。针对非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使用证据无效。例如,一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许可不是商标的使用,它们在撤三案件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三)公开的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并非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标识、办公场所的标志等通常不能认为对外的公开使用,同样它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四)避免单方面提供的使用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显示商标的产品要一一对应。例如,企业自行印制的发货单、收款收据等单据,仅供单位内部管理使用,本身无法辨别真伪,无法确认是否发生实际的商业交易,证明力非常有限。通常这样的使用证据在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的相互佐证下,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五)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证据。《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使用应当是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行为。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施的是与大陆地区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撤三案件的有效证据。同时笔者在代理实践中,针对外国品牌的撤三案件中,由于商标权人只提供了香港地区的商标使用证据,故商标局认定提供的证据无效。在后续的撤三复审中,商标权人及时提供了进入中国大陆的报关单,进而商评委认定该商标予以维持。
遇到商标撤三怎么办?
百度一品标局注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是商标业务的一种,也是商标法的事项,如果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发信通知注册人提供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


商标撤三伪造合同-突然被人提出商标撤三了该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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