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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属于擅自动用查封食品行为的理由
处罚擅自动用被查封行登存财物行为的依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该条第三款规定: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但从基层执法办案实践看,常常碰到这类情况:一加油站因涉嫌商标侵权,加油机被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但加油站随后擅自启封,撕下封条照常加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权的法律法规有8部,涉及先行登记保存或类似情况的有2部。在10部法律、法规中,有的对擅自动用封存或先行登记保存财物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有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办案实践中,应视不同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产品质量法》:有查封、扣押权,有罚则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查封、扣押权,有罚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私自更换食品商标-如何认定不属于擅自动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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