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范围,商标使用材料应提供以明材料:
(1) 商业上的商标;
(2) 相关商品/服务的宣传材料;
(3) 交易文书(发票、合同、报关单等);
(4) 商品包装或服务场所的照片等等
但要求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一定要显示出所要证明的商标。
商标使用证明的范式
(1) 商品商标使用证据
对于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可提供清晰显示商标的包装的标签,衣服吊牌、容器标识等。
注意:发票、订单、收据、宣传册、产品目录、新闻稿、名片和文具不是该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2) 服务商标使用证据
对于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可提供清晰显示商标,并与指定服务相关的标志、宣传册、广告、名片、文具或网站。
注意:广告或关于申请人指定服务的新闻稿一般不是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如何定性
商标的使用一般指的际使而转让、续展等形式上的动作为实际使用。
用证据是“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合同以及对应的销售单据或发票)”。此为应对“撤三”最为“优良的证据”,因其直接反映商标使用的公开性、交易性、真实性,而且其能够明确反映商标使用的时间(即,签署日期或相关单据出具日期),该等交易文书包括商品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相关发票、出货单、提货单、相关收据等等形式。
而其他证据,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商标,往往无法反映使用时间,若为孤证,无法反映交易的真实性,若能够与交易文书结合,参与证据链中,能够更好地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介绍文书、价目表”则难以证明其公开性。相关广告亦无法直接证明商品交易。
商标的本质属性就是区分不同商品,《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后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如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但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配料单等上使用商标则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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