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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有何区别

区别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同的,其药品通用名必须相同。

因为药品的通用名是由药典委员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2、药品通用命相同,药品商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比如西药头孢哌酮钠,通用名称为头孢哌酮钠,商品名称可以为先抗、先锋必素、头孢氧哌唑、先锋必、先锋哌酮、氧哌羟苯唑、头孢菌素钠、先锋哌唑酮、先锋松等。

扩展资料

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例如对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药时,不论商品名称是什么,都要认准通用名,即药品的法定名称,也就是标准规定的药品名称。

依据《商标法》规定,通用名不能作为商标或商品名注册,因此通用名可以帮助识别药品,避免重复用药。《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在药品包装上或药品说明书上应标有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和别名区别在哪里
名是国定或世界通称,一种药只有一个通用名。商品名是药品生产企业为立自己的品牌,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的名字。含同一种成分的药品,因生产企业不同,商品名也不同,但通用名是一样的。如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泰诺林、百服宁等是该药不同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的区别
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商标的
在商标法中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十一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所以,这个是强制性的不允许。
简单的来说,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功能,也就不成其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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