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别用“”坑害消费者?
一、商业活动中,无论使用名商标”字样介绍自己商还是介绍别人商标,都属禁止范围
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违禁者设定一刀切罚款十万元的处罚,一度让人对其规制范围、处罚对象产生争议。有人认为,设定一刀切罚款十万元的处罚,说明立法者只想查禁直接使用相关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处罚对象并不包括转售或使用相关商品的销售商、服务商。其理由是,销售商、服务商使用字样宣传其转售或使用的相关商品时,涉案金额可能才几百几千元,对其一刀切罚款十万元太不公平。
在商动中,积极、主动而直接地使用“”字样的,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厂家等生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介绍自己的商标、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商场、超市等销售商、服务商在广告宣传中,在店牌、店堂告示等商业活动中,主动使用“”字样介绍自己转售或使用但由别人生产的商品及别人的商标。无论是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条文字义来看,从立法意图来看,以上两类直接而积极、主动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的情形,都应当属于查禁范围。
据报道,已有多家销售商因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而被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罚款十万元。如,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在其翔桥店二层、三层扶梯处使用“三元坚守好品质——商标”宣传字样,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于2015年9月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又如,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唯品会网销售“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在对产品“品牌故事”进行宣传时,发布了“‘FLYCO飞科’是剃须刀行业首枚‘商标’”等宣传内容,广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5月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再如,某天猫网店销售某品牌洗衣粉时,自2015年2月28日始在宣传网页上标注“”字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网店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
当然,小店在店堂告示牌匾上使用“”字样介绍其店内商品,小厂通过产品包装或附随宣传单使用“”字样介绍其产品时,影响面小、涉案金额少,对他们一刀切罚款十万元,确实易显失公平、过罚失当。这属于立法缺陷,需要立法机关来填补漏洞,或者由执法机关在个案执法时依法走减轻处罚途径。
企业网站可能发布广告信息,也可能发布非广告信息。工商总局网站在答复网友有关咨询时认为:对于企业网站标注“”字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问题,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个人认为,企业利用其网站以独立成篇方式,介绍其寻求个案保护的案例情况的,具有合理性,只要未夹入推介其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就不宜认定为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就不属查禁范围。
一、商业活动中,无论使用名商标”字样介绍自己商还是介绍别人商标,都属禁止范围
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违禁者设定一刀切罚款十万元的处罚,一度让人对其规制范围、处罚对象产生争议。有人认为,设定一刀切罚款十万元的处罚,说明立法者只想查禁直接使用相关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处罚对象并不包括转售或使用相关商品的销售商、服务商。其理由是,销售商、服务商使用字样宣传其转售或使用的相关商品时,涉案金额可能才几百几千元,对其一刀切罚款十万元太不公平。
在商动中,积极、主动而直接地使用“”字样的,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厂家等生产、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介绍自己的商标、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商场、超市等销售商、服务商在广告宣传中,在店牌、店堂告示等商业活动中,主动使用“”字样介绍自己转售或使用但由别人生产的商品及别人的商标。无论是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条文字义来看,从立法意图来看,以上两类直接而积极、主动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的情形,都应当属于查禁范围。
据报道,已有多家销售商因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而被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罚款十万元。如,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在其翔桥店二层、三层扶梯处使用“三元坚守好品质——商标”宣传字样,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于2015年9月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又如,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唯品会网销售“飞科FLYCO时尚炫酷智能剃须刀”,在对产品“品牌故事”进行宣传时,发布了“‘FLYCO飞科’是剃须刀行业首枚‘商标’”等宣传内容,广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5月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再如,某天猫网店销售某品牌洗衣粉时,自2015年2月28日始在宣传网页上标注“”字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网店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
当然,小店在店堂告示牌匾上使用“”字样介绍其店内商品,小厂通过产品包装或附随宣传单使用“”字样介绍其产品时,影响面小、涉案金额少,对他们一刀切罚款十万元,确实易显失公平、过罚失当。这属于立法缺陷,需要立法机关来填补漏洞,或者由执法机关在个案执法时依法走减轻处罚途径。
企业网站可能发布广告信息,也可能发布非广告信息。工商总局网站在答复网友有关咨询时认为:对于企业网站标注“”字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问题,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个人认为,企业利用其网站以独立成篇方式,介绍其寻求个案保护的案例情况的,具有合理性,只要未夹入推介其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就不宜认定为商业活动中使用“”字样,就不属查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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