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和保护规定(修订征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认定和保护工作,工商总局对《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工商总局网站(网址:略,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工商总局商标局(邮编:略)。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
工商总局
2014年4月14日 关于《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新《商标法》再次确立保护制度,厘清概念,进一步明确认定保护的原则。工商总局《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总局5号令)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新商标法保护制度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工商总局对总局5号令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标
总局5号令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总局5号令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总局明确提出,要在认真总结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对5号令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稿共24条。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立法依据、定义、认定主体和认定原则;第六条至第十条从申请保护的当事人角度出发,对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保护请求的提出以及证据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则从规范案件处理程序和认定标准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包括加强的日常重点保护和受保护记录适用等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和保护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责任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修订后的文件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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