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的立法较晚,《认管理规定》对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的扩张保护。
商标的行政保护
申请通过行政方式,有三种申报程序:
(1)通过商标:对其业和个人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裁定撤消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
(2)通过商标异议:对其他企业和个人正在注册、经初步审定并在公告期内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对甲商标不予注册,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
(3)通过商标管理案件:
1、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这两种情况均可依据《认定和保护办法》,上报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
争议、异议两种程序均可以不经过地方工商局,而直接由工商总局受理。受理过程中,对方也有申述权(法律中没有时间限制)
擅自使用的程序为:因是以商标专用权以外的个案启动整个认定程序,需当事企业在案发地地市级工商局报告此案,当地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省级工商局;省级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自受理此案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答复(均为法律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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