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申请的驳回率越来越高,为了降低驳回风险,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几种常见的驳回情况:
1. 申请商标与他人申请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进行审查时,首先会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如果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有申请在先的近似商标,那么商标局就会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或者是直接描述产品特征的词语,审查员一般都会认为它缺乏显著性而直接驳回。例如,“麦克风”不可作为音像设备的商标;“茶叶”不可作为茶叶这种商品的商标等。
3.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规定以下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例如与名称、国旗、国徵等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等等。
因此,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记得要全面考虑以上的几种情况。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近似检索与分析,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商标被驳回的风险。
文字可以注册商标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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