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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一、什么是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

二、在先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1、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被认定为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2、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什么是在先权利人同意使用证明文件
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谁享有商标专用权。
如乙方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甲方继续是用,则构成侵权。侵权始于乙方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但是有证据证明甲方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乙方有恶意抢注的,可以对乙方注册商标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争议,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可与商标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并到商标局备案。
怎样才算是商标异议中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新商标法增设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商标使用的价值,百度一品标局商标注册 同时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是新商标法中的一个亮点。作者对这一新的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商标在先权利人-商标在先权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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