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新商标法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是指 商品再流通过程中吧商标撕下来换成自己的商标去卖,而商标权用尽是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但是不得随意更换商品上的商标,如果更换就是侵权。
商标法为什么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义投入市场,或广泛使用该商品,或利用该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非法阻断或阻碍原商标和原商品联系的行为,其中被更换的商标称为“除标商标”,更换的商标称为“附标商标”。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实际上包括除标行为、附标行为、销售行为这三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反向假冒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冲突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反向混淆对在先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危害:
一、对在先权利人的危害
在反向混淆中,原告经常是市场地位不高、知名度较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甚至个人,被告则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强、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大企业,其主观上通常不存在故意侵权的嫌疑,客观上也没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必要,被告在后使用人都是实力非常雄厚的国际大公司。即使原、被告实力差距不明显,被告的反向混淆的行为通常也不是出于利用原告商誉的目的。被告主观上通常只是想恶意霸占原告的商标,或者是因不知情等原因导致过失使用。而且往往是,在先权利人的产品销售量因实力雄厚的在后使用人的大力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反而可能会增长不少。同时,在后使用人对讼争商标的使用一般也不会导致消费者以为其产品来源与在先权利人。因此,在后使用人并没有从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中获得好处。如此说来,反向混淆中在先权利人似乎没有受到什么损害。其实不然,反向混淆中在先权利人的利益的损害非常隐蔽,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减损了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价值
随着商标的使用,使得商标标识和权利人的特定产品之间的关联度逐步加强,在商标上逐渐积载了企业及其产品的商誉、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反向混淆的情况下,在后使用人凭借优势市场地位和巨大的商标投入,将讼争商标与自己的产品紧密关联,对市场进行饱和性的轰炸,导致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与商标价值被摧毁,在先权利人及其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遭到破坏和扭曲。对于在先权利人而言,其商标的价值因此而减损甚至灭失,无法体现出其商标的经济功能。
商标的价值除了识别作用以外,还有对企业商誉及其产品质量的表彰功能,以及商标商品化价值,特别是商标的商品化价值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商标可以像一个独立的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和许可使用等流通。而因为反向混淆的原因,使得本来打算收购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人可能认为其商标涉嫌侵权或已经没有价值而终止交易,甚至转而向在后使用人购买,这使得在先权利人的商标的商品化价值受到极大影响,丧失了在商品化市场上的可观收益,对于一个优质商标来说,鉴于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巨大作用,这个收益有可能是非常大的。
反向假冒是指 商品再流通过程中吧商标撕下来换成自己的商标去卖,而商标权用尽是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但是不得随意更换商品上的商标,如果更换就是侵权。
商标法为什么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义投入市场,或广泛使用该商品,或利用该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非法阻断或阻碍原商标和原商品联系的行为,其中被更换的商标称为“除标商标”,更换的商标称为“附标商标”。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实际上包括除标行为、附标行为、销售行为这三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反向假冒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冲突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反向混淆对在先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危害:
一、对在先权利人的危害
在反向混淆中,原告经常是市场地位不高、知名度较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甚至个人,被告则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强、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大企业,其主观上通常不存在故意侵权的嫌疑,客观上也没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必要,被告在后使用人都是实力非常雄厚的国际大公司。即使原、被告实力差距不明显,被告的反向混淆的行为通常也不是出于利用原告商誉的目的。被告主观上通常只是想恶意霸占原告的商标,或者是因不知情等原因导致过失使用。而且往往是,在先权利人的产品销售量因实力雄厚的在后使用人的大力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反而可能会增长不少。同时,在后使用人对讼争商标的使用一般也不会导致消费者以为其产品来源与在先权利人。因此,在后使用人并没有从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中获得好处。如此说来,反向混淆中在先权利人似乎没有受到什么损害。其实不然,反向混淆中在先权利人的利益的损害非常隐蔽,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减损了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价值
随着商标的使用,使得商标标识和权利人的特定产品之间的关联度逐步加强,在商标上逐渐积载了企业及其产品的商誉、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反向混淆的情况下,在后使用人凭借优势市场地位和巨大的商标投入,将讼争商标与自己的产品紧密关联,对市场进行饱和性的轰炸,导致在先权利人的商誉与商标价值被摧毁,在先权利人及其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遭到破坏和扭曲。对于在先权利人而言,其商标的价值因此而减损甚至灭失,无法体现出其商标的经济功能。
商标的价值除了识别作用以外,还有对企业商誉及其产品质量的表彰功能,以及商标商品化价值,特别是商标的商品化价值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商标可以像一个独立的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和许可使用等流通。而因为反向混淆的原因,使得本来打算收购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人可能认为其商标涉嫌侵权或已经没有价值而终止交易,甚至转而向在后使用人购买,这使得在先权利人的商标的商品化价值受到极大影响,丧失了在商品化市场上的可观收益,对于一个优质商标来说,鉴于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巨大作用,这个收益有可能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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