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特殊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于的保护一方面接受巴黎公约的约束中,另一方面在国内法上,可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提及的“知名商品”一词,同时,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可见,应受到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但是,上述规定是不明确、不充分的,本文只能罗列我国有些机关(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某些具体做法,从中探究我国对保护的态度。
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在此之前,在商标注册审查中,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退回了在某些商品上注册可口可乐、三菱等商标的申请。
我国对某些注册时予以放宽“不可注册标记”的限制。五粮液酒以“五粮液”为注册商标,虽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但商标局予以注册,就是考虑了该酒在几十年前就获得过国际金奖,“五粮液”已成为。再如80年代批准境外的“维他命”商标(用于豆奶制品)的注册申请。
实践中我国有对传统名特产品实施“全面注册”的做法。工商局曾发出《名酒瓶贴作出商标注册的通告》,并率先对茅台等13家名酒厂的24种瓶贴进行了全包装注册。
如果商标已成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一般由于其显著性的丧失,禁止注册。但是,对于则给予特别照顾。美国的JEEP汽车商标和杜邦公司的弗里昂制冷剂商标,已成为我国的商品名称,但考虑到的是,有关政府部门发出通知,原吉普车必称越野车;原称弗里昂的,改成弗制冷剂;禁止在酒类商标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le字样,商标局依法注册了上述商标。
1988――1989年,我国杭州市场上出现了注册商标为“天下景”的葡萄酒,其外包装的正面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与美国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卷烟包装基本相似,封口上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有关部门认为,“万宝路”已在我国注册,在我国市场上早已成为消费者熟知信誉很高的商标,是,勒令停止生产“天下景”葡萄酒,并予以罚款。
我国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受到特别保护。具体表现在在的注册方面。我国给予谨慎、特殊的照顾,即使在我国未加入巴黎公约以前,也是这么做的;在对的侵权纠纷处理方面,认为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在对外国保护方面,我国履行了巴黎公约的义务,实行国民待遇。
的保护,我国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但是尚未形成完备的制度,结合现实情况,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对予以扩大保护。同时,我国的现状是数量上太少,在世界上有优势的还没有,绝大多数产品批量小,缺乏规模效益。就是这些为数不多有时还为我国企业所忽视,在国外被抢注,造成被动和巨大损失。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事实上。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因而给予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现今法律和国际公约来看对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以扩大保护;(2)对的注册以特殊规定;(3)将与商品结合起来以特殊规定。对的扩大保护,也就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延及到非类人似的商品(或服务,以下同)。在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权人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在《巴黎公约》中,对的保护也未突破这一界限。然而,随着国际上保护的呼声日益增高,这一情形发生了变化。
特殊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于的保护一方面接受巴黎公约的约束中,另一方面在国内法上,可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提及的“知名商品”一词,同时,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可见,应受到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但是,上述规定是不明确、不充分的,本文只能罗列我国有些机关(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某些具体做法,从中探究我国对保护的态度。
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在此之前,在商标注册审查中,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退回了在某些商品上注册可口可乐、三菱等商标的申请。
我国对某些注册时予以放宽“不可注册标记”的限制。五粮液酒以“五粮液”为注册商标,虽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但商标局予以注册,就是考虑了该酒在几十年前就获得过国际金奖,“五粮液”已成为。再如80年代批准境外的“维他命”商标(用于豆奶制品)的注册申请。
实践中我国有对传统名特产品实施“全面注册”的做法。工商局曾发出《名酒瓶贴作出商标注册的通告》,并率先对茅台等13家名酒厂的24种瓶贴进行了全包装注册。
如果商标已成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一般由于其显著性的丧失,禁止注册。但是,对于则给予特别照顾。美国的JEEP汽车商标和杜邦公司的弗里昂制冷剂商标,已成为我国的商品名称,但考虑到的是,有关政府部门发出通知,原吉普车必称越野车;原称弗里昂的,改成弗制冷剂;禁止在酒类商标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le字样,商标局依法注册了上述商标。
1988――1989年,我国杭州市场上出现了注册商标为“天下景”的葡萄酒,其外包装的正面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与美国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卷烟包装基本相似,封口上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有关部门认为,“万宝路”已在我国注册,在我国市场上早已成为消费者熟知信誉很高的商标,是,勒令停止生产“天下景”葡萄酒,并予以罚款。
我国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受到特别保护。具体表现在在的注册方面。我国给予谨慎、特殊的照顾,即使在我国未加入巴黎公约以前,也是这么做的;在对的侵权纠纷处理方面,认为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在对外国保护方面,我国履行了巴黎公约的义务,实行国民待遇。
的保护,我国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但是尚未形成完备的制度,结合现实情况,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对予以扩大保护。同时,我国的现状是数量上太少,在世界上有优势的还没有,绝大多数产品批量小,缺乏规模效益。就是这些为数不多有时还为我国企业所忽视,在国外被抢注,造成被动和巨大损失。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事实上。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因而给予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现今法律和国际公约来看对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以扩大保护;(2)对的注册以特殊规定;(3)将与商品结合起来以特殊规定。对的扩大保护,也就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延及到非类人似的商品(或服务,以下同)。在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权人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在《巴黎公约》中,对的保护也未突破这一界限。然而,随着国际上保护的呼声日益增高,这一情形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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