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没有商标属不属于质量问题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产品质量出了问题评...
一、基本案情:2003年1月25日,天台县××电脑公司向天台县××网吧销售同一批次的41只英特尔?赛扬?(Intel?Celeron?)盒装CPU(以下简称盒装CPU),价格为450元/只,共计货值金额1 8450元。2003年4月17曰,双方签订协议,再次明确上述41只CPU为盒装赛扬四代1.7G(注:盒装CPU带风扇,散装CPU不带风扇)。2003年4月23目,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投诉,反映天台县××电脑公司所销售的盒装CPU存在着质量问题。2003年4月30日,在双方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天台县工商局依法对41只标称为盒装赛扬CPU(风扇标识为Intel?)的其中4只进行了随机抽样送检,委托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检验。2003年5月26日,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CPU是真的但是散装处理器(即散装CPU),风扇是假冒的。根据检验结论,天台县工商局依法对天台县××电脑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二、几种观点:对于该案的定性,产生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电脑公司购买的是盒装CPU,结果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的是由散装CPU掺上假冒风扇组装成的假冒盒装CPU,鉴于CPU虽然是散装但毕竟是真的,只有风扇是假冒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所述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第二种意见: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电脑公司购买的是盒装CPU,结果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的是假冒盒装CPU,鉴于盒装CPU是由CPU加风扇组成的,既然CPU经鉴定为真的并且无法辨别散装与盒装的区别,那么只能对销售假冒Intel?注册商标风扇的行为进行定性,这种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第三种意见: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电脑公司购买的是盒装CPU,结果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的是由散装CPU加上假冒风扇组装成的假冒盒装CPU,虽然盒装CPU的CPU和风扇是可以分离的,但是盒装CPU是英特尔公司作为一件产品销售的。因此,应对销售假冒Intel?、Celeron?注册商标的盒装CPU行为进行定性,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三、案件分析:第一种意见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这个“假”字。掺杂掺假商品从本质上来说是解决商品的内在质量问题,而不是商品的外在标识问题,杂是指杂质,假是指假商品,而不是假冒商品。根据两高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产品明显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也将假商品定性为“商品名称与商品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而假冒商品的外延相对较为模糊,既指假冒他人的产地、厂名、代号等产品标识,也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从本案看,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果表明风扇是假冒的,只能证明该风扇是侵犯Int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并不必然得出风扇是假商品或劣质商品的结论,虽然天台县××网吧在投诉中指责该批CPU不能很好散热,但要证明风扇是假商品或劣质商品,还需要进一步作产品质量检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风扇降低、失去了应有的使用性能。两高院的法释[2001]10号解释虽然是为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作出的司法解释,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来说,行政处罚案件不应该再对“掺杂掺假”等伪劣商品的概念作另外不同的解释。第二种意见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CPU与风扇的组合问题。是系统整合、有机组合还是一般组合、随意搭配?这种意见把盒装CPU当成了风扇和CPU的一般组合,近似或等同于散装CPU与风扇的随意搭配。认为CPU虽然是散装的,但也是英特尔公司生产的真品,CPU的散装与盒装按现有证据找不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风扇侵犯了Intel?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定性并无不妥之处。但是笔者一直纳闷,投诉者买的是假冒盒装处理器,经营额近20000元。市面上一般风扇的零售价格为20元一60元,经营额最多只有2500元,如果只定性风扇是假冒的,根本不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总感觉放纵了违法行为。第三种意见全面分析了盒装CPU的特点,认为盒装CPU虽然由CPU加风扇组成的,但CPU与风扇的组合是有机的、系统的,不是一般的拼凑。因为CPU在运行时产生的大量热量,需要高品质的风扇进行散热,才能保证电脑的良好工作。而散装CPU随意搭配其他品牌的风扇,其品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电脑的品质,一般的电脑使用者难以识别,只有英特尔公司等才能将高科技产品的CPU和风扇进行成功的系统整合。这也是电脑使用者热衷于盒装CPU的原因,也导致了市面上假冒盒装CPU应运而生。笔者在征询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时,也被明确告知,该公司只销售盒装CPU,不销售散装CPU,散装CPU只面向电脑品牌企业销售的。可见英特尔是将盒装CPU作为一件产品推出的。该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上把盒装CPU称为英特尔系列处理器,而不是英特尔盒装系列处理器,只是为了与市面上流通的散装CPU区分开来,才加上盒装的称呼,包括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也称之为英特尔盒装处理(CPU),这也可以证明盒装CPU本来就是一件产品。另外,将散装CPU与风扇组装成假冒盒装CPU,需要有标明英特尔?、赛扬?、Intel?、Celeron?标识的外包装和说明书相配套,这种行为也必须通过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英特尔?、赛扬?、Intel?、Celeron?标识才能获得,这种行为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因此将当事人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假冒盒装CPU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销售假冒风扇的行为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也有利于遏制当前假冒盒装CPU猖獗泛滥、屡禁难止的局面。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产品质量出了问题评...
一、基本案情:2003年1月25日,天台县××电脑公司向天台县××网吧销售同一批次的41只英特尔?赛扬?(Intel?Celeron?)盒装CPU(以下简称盒装CPU),价格为450元/只,共计货值金额1 8450元。2003年4月17曰,双方签订协议,再次明确上述41只CPU为盒装赛扬四代1.7G(注:盒装CPU带风扇,散装CPU不带风扇)。2003年4月23目,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投诉,反映天台县××电脑公司所销售的盒装CPU存在着质量问题。2003年4月30日,在双方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天台县工商局依法对41只标称为盒装赛扬CPU(风扇标识为Intel?)的其中4只进行了随机抽样送检,委托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检验。2003年5月26日,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CPU是真的但是散装处理器(即散装CPU),风扇是假冒的。根据检验结论,天台县工商局依法对天台县××电脑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二、几种观点:对于该案的定性,产生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电脑公司购买的是盒装CPU,结果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的是由散装CPU掺上假冒风扇组装成的假冒盒装CPU,鉴于CPU虽然是散装但毕竟是真的,只有风扇是假冒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所述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第二种意见: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电脑公司购买的是盒装CPU,结果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的是假冒盒装CPU,鉴于盒装CPU是由CPU加风扇组成的,既然CPU经鉴定为真的并且无法辨别散装与盒装的区别,那么只能对销售假冒Intel?注册商标风扇的行为进行定性,这种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第三种意见:天台县××网吧向天台县××电脑公司购买的是盒装CPU,结果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的是由散装CPU加上假冒风扇组装成的假冒盒装CPU,虽然盒装CPU的CPU和风扇是可以分离的,但是盒装CPU是英特尔公司作为一件产品销售的。因此,应对销售假冒Intel?、Celeron?注册商标的盒装CPU行为进行定性,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三、案件分析:第一种意见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这个“假”字。掺杂掺假商品从本质上来说是解决商品的内在质量问题,而不是商品的外在标识问题,杂是指杂质,假是指假商品,而不是假冒商品。根据两高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产品明显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也将假商品定性为“商品名称与商品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而假冒商品的外延相对较为模糊,既指假冒他人的产地、厂名、代号等产品标识,也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从本案看,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果表明风扇是假冒的,只能证明该风扇是侵犯Int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并不必然得出风扇是假商品或劣质商品的结论,虽然天台县××网吧在投诉中指责该批CPU不能很好散热,但要证明风扇是假商品或劣质商品,还需要进一步作产品质量检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风扇降低、失去了应有的使用性能。两高院的法释[2001]10号解释虽然是为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作出的司法解释,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来说,行政处罚案件不应该再对“掺杂掺假”等伪劣商品的概念作另外不同的解释。第二种意见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CPU与风扇的组合问题。是系统整合、有机组合还是一般组合、随意搭配?这种意见把盒装CPU当成了风扇和CPU的一般组合,近似或等同于散装CPU与风扇的随意搭配。认为CPU虽然是散装的,但也是英特尔公司生产的真品,CPU的散装与盒装按现有证据找不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风扇侵犯了Intel?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定性并无不妥之处。但是笔者一直纳闷,投诉者买的是假冒盒装处理器,经营额近20000元。市面上一般风扇的零售价格为20元一60元,经营额最多只有2500元,如果只定性风扇是假冒的,根本不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总感觉放纵了违法行为。第三种意见全面分析了盒装CPU的特点,认为盒装CPU虽然由CPU加风扇组成的,但CPU与风扇的组合是有机的、系统的,不是一般的拼凑。因为CPU在运行时产生的大量热量,需要高品质的风扇进行散热,才能保证电脑的良好工作。而散装CPU随意搭配其他品牌的风扇,其品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电脑的品质,一般的电脑使用者难以识别,只有英特尔公司等才能将高科技产品的CPU和风扇进行成功的系统整合。这也是电脑使用者热衷于盒装CPU的原因,也导致了市面上假冒盒装CPU应运而生。笔者在征询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时,也被明确告知,该公司只销售盒装CPU,不销售散装CPU,散装CPU只面向电脑品牌企业销售的。可见英特尔是将盒装CPU作为一件产品推出的。该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上把盒装CPU称为英特尔系列处理器,而不是英特尔盒装系列处理器,只是为了与市面上流通的散装CPU区分开来,才加上盒装的称呼,包括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也称之为英特尔盒装处理(CPU),这也可以证明盒装CPU本来就是一件产品。另外,将散装CPU与风扇组装成假冒盒装CPU,需要有标明英特尔?、赛扬?、Intel?、Celeron?标识的外包装和说明书相配套,这种行为也必须通过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英特尔?、赛扬?、Intel?、Celeron?标识才能获得,这种行为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因此将当事人天台县××电脑公司销售假冒盒装CPU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销售假冒风扇的行为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也有利于遏制当前假冒盒装CPU猖獗泛滥、屡禁难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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