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术语,是指在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有人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使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以及用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进行保护。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
商标法第31条中在先权利指哪些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术语,是指在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有人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使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以及用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进行保护。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有哪些
从中国商标注册工作的实践来看,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损害的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有以下类型:人身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商标权之外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厂商字号权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按照我国法律,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本文拟从纵横比较的角度评述《商标法》对在先权利(含在先准权利)的保护,并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使用发表意见。
纵向比较——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条款有效补充了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
中国1982年制订的《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作为商标确权的基本原则,1993年的修订保留了上述原则。但是,受当时的历史局限,立法中缺乏对、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条款,而理论界对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理解也存在化的倾向。1995年杭州发生了“天平”、“天称”商标抢注事件,即有的企业将他人已使用并形成一定区别力(知名度或声誉)的“天平”、“天称”商标,抢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1998年深圳某公司抢注商标事件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上述事件涉及到的保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等问题,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未对这些问题作明确规定,不仅给执法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最终,认为上述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应予以制止的观点逐渐得到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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