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怎样认定?怎样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最普遍,也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的行为,这类行为可细分为四种情况:
①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为假冒商标行为;②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③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④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如上述目前销售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构成不再要求销售商在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才成立。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是使用商标的行为,但为侵权行为的最终完成提供方便或帮助,因此在法律上有人将其称为间接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学术界上也被称为‘“反向假冒”。“枫叶”诉“鳄鱼”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4年北京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的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人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曾引起广泛的关注,由于当时我国《商标法》没有将这种行为确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争论。《商标法》在修改过程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将其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困。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本项和第6项是《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具体列举。本项与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同。本项规定的行为不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而是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演使用。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本项规定的行为与第3项的行为一样,都没有直接因使用而侵权,但这种行为与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一起在客观上造成了侵犯商标权的后果。可以说,本项和第3项规定的行为可以分别与使用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项与下面两项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内容。
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最普遍,也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的行为,这类行为可细分为四种情况:
①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为假冒商标行为;②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③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④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如上述目前销售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构成不再要求销售商在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才成立。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是使用商标的行为,但为侵权行为的最终完成提供方便或帮助,因此在法律上有人将其称为间接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学术界上也被称为‘“反向假冒”。“枫叶”诉“鳄鱼”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4年北京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的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人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曾引起广泛的关注,由于当时我国《商标法》没有将这种行为确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争论。《商标法》在修改过程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将其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困。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本项和第6项是《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具体列举。本项与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同。本项规定的行为不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而是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演使用。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本项规定的行为与第3项的行为一样,都没有直接因使用而侵权,但这种行为与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一起在客观上造成了侵犯商标权的后果。可以说,本项和第3项规定的行为可以分别与使用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项与下面两项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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