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商标图样10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2)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3)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4)市或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有关人员、设备情况复印件, 或委托机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的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定的书面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术要求;
(8)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应包含:推荐的意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9)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
(10)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和有关标准;
(1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标示地区的范围图;
(12)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3)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需要哪些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
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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