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保护的立法较晚,《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的扩张保护。
国际公约对有怎样的规定
中国商标法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以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希望徐律师给你有帮助.
什么是,有什么特点
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需要考虑:(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可以看出,本身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在不涉及纠纷的情况下并无实际用处,只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为了证明防止他人抢注或证明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才可能产生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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