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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什么叫缺乏商标显著性?
究竟什么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呢?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分为三类: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以下展开分析。具体详情如下: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此类就是所谓的商品“通用名称”,即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称的别称、简称、俗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因此通用名称仅能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无法起到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地的功能;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此类被称为描述性标识,就是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的描述。由于描述性标识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过于紧密,在最初使用时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宜注册为商标。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此类商标包括过于简单的图形、数字、字母,以及装饰性图案、口号或广告语等等,其共同特征是无法让消费者在心理上意识到是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发现或者发现了却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商标显著性的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商标注册显著性认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搜索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显著性商标-谁知道什么叫缺乏商标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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