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实施许可,是一种允许许可方多次许可的贸易方式。也就是说,除了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或者时间内使用其专利外,还可以继续允许第三者使用其专利,并且许可方仍保留着自己对其专利的使用权。所以,这种普通实施许可又称之为非独占许可。
完全独占性许可,这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对许可方的专利拥有独占使用权的一种许可。即是说,被许可方是该专利的使用权人,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但专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方即专利权人。
部分独占性许可,除了被许可方外,许可方可以自己行使专利使用权,但许可方在合同期内无权向任何第三家再行转让该专利使用权。
而分许可是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许可方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规定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实施其 专利、 商标、 著作权或者专有技术等的同时,被许可方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商标、著作权或者专有技术等。
专利许可的种类按照许可范围及实施权大小,可以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等形式,此外还有交叉许可和分许可。
不同的合同方式,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差别很大。因此应该慎重选择。在签署合同中还应该注意,专利权的使用需要明文授权,因此,凡是合同中未规定的,视为没有授权。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有4种 普通许可、完全独占性许...
关于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 同
(一)登记生效的含义
在我国,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统称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①。
对于技术合同的登记,我国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合同法》于1987年11月1日施行起就开始进行,但这种登记仅“是为了保证扶植技术市场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②,所以并不涉及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但我国1984年通过的《专利法》又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须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样,《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显然与此冲突:一个要求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生效,一个则是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③。不过,如果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当作特别法,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问题的法律冲突也就解决了。1995年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同样的解决办法④。随着1999年《合同法》兼并《技术合同法》,并明确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⑤,原先的法律冲突就彻底解决了。而2000年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自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⑥,使得问题更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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