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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还是复议
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

1、相同点
(1)复审和无效程序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
为何说复审和无效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呢?复审很容易理解,就是对驳回决定的再次审查,再次审查就是广义的复议。那么无效程序为何也说是广义的复议呢?无效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怎么说是再次审查呢?回答是肯定的。复审是对驳回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再次审查,而无效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看授予的专利权是正确还是不正确。如果不正确,就无效它或者部分无效它。只是这种再次审查不是由知识产权局自己启动的,而是由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往往是侵权程序中的被控侵权人启动的。正是由于专利权无效程序与普通的复议或复审程序有重大的不同,多出现了一方当事人等。因此,专利法将其称为无效程序。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均有授权后对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再次审查制度,只是叫法不太一样,有的叫撤销程序,有的叫无效程序。但无论叫什么,其本质均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即审查的客体是专利局的授权行为,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因此,即使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仍不能认为是民事程序,而仍应当认为是行政程序。在日本的专利法教程中,将无效程序叫作“专利无效的复审”,而将复审叫“专利驳回的复审”亦是有道理的(注)。因此,尽管无效程序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这种现象,但仍应当认为是再次对授权行为的审查,即仍是广义的复议。
(2)复议决定、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均要接受司法审查
即三种决定均是行政决定,且均不是终局的行政决定。现代法治,要求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均应当有后续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的机会,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损害。因为,行政活动通常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而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更为倾向于公平。所以,行政机关很快作出的事情,到了法院那里有时要进行漫长的诉讼。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后的15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不服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或者宣告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决定,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决定3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所以,在接受法院司
法审查这一点上,三种程序是相同的。
(3)复审和无效程序在特殊情况下也要适用复议法


专利复审和复议的区别-复审 还是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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