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区交强险的立法中,根障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仅对人身伤亡给予保障对财产损失给予赔偿,主要有台湾、日本、韩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另一类是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障,主要有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等欧美国家,其中,只有德国对物赔偿实行无过失原则。从国际保险市场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可以看出,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基本上都不包括对财产损失的保障,只有部分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的交强险中才包含对财产损失的保障,而且即使是发达国家,大部分地区对财产损失部分实行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我国在路况相对较差,行人、机动车的安全意识参差不齐,交通事故频发的交通环境下,交强险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且还实行无过失赔偿原则的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1.将会加大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从费率厘定的技术方法上看,费率的厘定既考虑该险种赔付率又考虑实际出险次数,因此出险次数是影响费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车险实务中,尽管2 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赔款额度的占比并不高,但是其出险次数却是非常之高,因此,当在交强险中增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时,财产损失限额的增加将会相应增加投保人的保费支出。2.影响交强险人性化特点的有效体现交强险体现的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特点。其实,“以人为本”的特点暗含的是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要重于对物权的保护。那么,与其将交强险有限的赔偿限额在人权物权上均有所分配,还不如集中全部力量把保障放到最需要的方面,从这个角度考虑,单独保留对受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障,将更加有效地体现交强险人性化的特点。3.增加保险公司理赔的复杂性,降低理赔效率从交强险及新车险的实务处理过程可以发现,实务操作的复杂性并未体现在单纯的交强险理赔处理环节,也未体现于新车险的理赔处理中,而是体现于两者的衔接环节,当一个案件既涉及交强险又涉及商业车险,同时又涉及多个保险公司承保时,其理赔单证的流转以及赔款理算等环节的复杂性将大大增加,尤其是当既有人身伤亡又有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时,其操作的复杂性尤为突出。为了降低这种操作的复杂性,提高理赔的效率,不含财产损失限额的交强险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总之,交强险的序幕已经徐徐拉开,尽管还有许多不尽人意、有待改进的方面,但交强险制度的确立使我国财产保险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是车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中国专利利用率不高要怎么解决?社科院近日发布的《法2113治蓝皮书(2017)》披露,5261当下中国产品供给存在4102整体质量不高,创新程度不足的1653情况。中国知识产权还存在量多质低,保护力度不足及保护成本过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创新及产品质量的提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供给侧改革目的的实现。
供给侧改革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供给侧改革。基于上述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前述问题,蓝皮书建议完善知识产权评价制度,实现供给侧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在调整专利质量考评体系过程中,应当将原有专利量化的指标调整为专利对于提升产品供给的实际贡献值。无论是涉及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抑或是有关高新企业税收减免,或是专利申请费用减免,以及企业发明创造的相关奖励,有必要取消原有的关于专利量化的规定,而将专利是否实际使用、使用效果、对于产品供给的实际贡/p>
蓝皮书还建议,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实现供给侧从模仿向创新转型。虽然专利法在2008年修订时将法定赔偿限额从5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但现有赔偿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依然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对创新而言也难以发挥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中全面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同时,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为供给侧持续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为给专利申请人明确的预期,减少预期不确定而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专利法有必要就专利申请周期作出明确规范。与其他类型相比较,发明专利因涉及实质审查,其流程最为复杂。专利法有必要针对申请实质审查的期限以及审查结果的期限作出明确规范,其中如涉及提交补正的材料的,也需要就补正时间作出规范。同时,针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结果期限作出明确规范。这样,企业在技术升级转型过程中对未来风险就会有相对明确的预期和评估,最大程度减少知识产权申请所带来的成本和风险。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是否明确规定法定赔偿额没有具体的赔偿额,如果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提出的主张及事实,依法判决。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是否明确规定法定赔偿额要看是哪种纠纷般的是损失额赔偿额度,不能确定就按照侵权方法所得确定赔偿额度,这个也不能的还可以协商确定。不同的法律还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赔偿额的限度,著作权法是10万一下,专利要高一些,最多100万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是否明确规定法定赔偿额没有,都是规定赔偿的方式,比如侵权违法所得额、权利人遭受的损失额、法院在法定范围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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