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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类专利步骤很多,名词也很多,能否不在名词前加所述二字?

方法类可以不加“所述字。文件中权利要的撰写应当秉持简要的原则量避免多余文字的出现。“所述”二字,是用于指代前文出现过的名词,作用是启示审查员这个词不是第一次出现了。但是这种启示不是必须的,因此不加“所述”也可以。

方法类专利步骤很多,名词也很多,能否不在名词前加所述二字?

所述二字并非没用,随便决定去是保留,“所述”意味着有基础,在权利要求中这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所述二字会被认为是新引进的特征。假如之前没有出现的特征在后面出现时你用所述,那肯定是缺乏引用基础的,而之前出现了,后面再出现时没用所述,显然也是不行的,因为需要引用基础。说明书中倒是可以不用所述,但通常还是保留的。

方法类专利步骤很多,名词也很多,能否不在名词前加所述二字?

加了“所述”,表明要论述的技术特征跟上面的技术特征一样;不加“所述”的话,可能会导致被认为引入新的东西了哦。

方法类专利步骤很多,名词也很多,能否不在名词前加所述二字?

可以,的技术特征不能用相同字,比如专利中涉及两个结构用都不同的“管”,你如果都取名叫“管”则容易造成不清楚的缺陷。

通常会加上“第一管”“第二管”。这样可以避免不清楚的缺陷。

另外,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要以清楚为准,不要怕麻烦。否则专利存在实质性缺陷而面临驳回和无效时会更麻烦。

为什么专利撰写过程中不能用“如...所述”呢....

楼上也说了,说明书中出现的是如权利要。。。,并不是不能写所述。我个人理解是因为权利要求是要以说明书为基础的,既然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基础,说明书里写了如权利要求所述这种话,那你的权利要求就没有基础了,不能互相作为基础。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是什么意思

引用一项或者两2113项以上权利要求的526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4102求。引1653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为权利要求3已经引用了两项权利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其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中心权利要求体系,即是权利要求可以定义发明创造的专利的"中心"。保护的准确范围是由发明人在该领域内对技术进步的贡献而决定的。中心权利要求体系曾经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在美国和英国使用过。德国和其它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都还在使用它。

扩展资料:

属权利要求有三大作用,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在撰写过程中避免很多未来潜在的问题。

作用一:申请阶段的作用,仅限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审查员将审查从属权利要求,不需要申请人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这样做,就节省了审查顺序,为审查员和申请人都节省了时间。

作用二:诉讼阶段的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因此保护范围更窄,而同时,保护范围也就更加明确具体。在专利诉讼过程中,侵权者有可能以独立权利要求笼统宽泛的借口逃避责任,而从属权利要求的存在将使法官更容易判断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利要求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是什么意思

1、一种费托合成催化构体,其特征在于,:多孔质结载体,沸石型化合物构成;和至少一种金属微粒,其存在于所述载体内,所述载体具有相互连通的通道,所述金属微粒存在于所述载体的至少所述通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费托合成催化剂结构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具有:由所述沸石型化合物的骨架结构划定的一维孔、二维孔以及三维孔中的任一种;以及扩径部,其与所述一维孔、所述二维孔以及所述三维孔中的任一种均不同,并且所述金属微粒至少存在于所述扩径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费托合成催化剂结构体,其中所述扩径部使构成所述一维孔、所述二维孔以及所述三维孔中的任一种的多个孔彼此连通。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权利要求书,一式一份。

2、权利要求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权利要求书首页用此页,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

3、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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