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职务创造的确认:职务发明是指发造人执单位的任务或者主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的说明:?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可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只要你能证明你没有利用公司的原材料、设备等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就可以了。自己购买材料的发票作为证据。但你还必须证明:没有利用公司任何设备。再说一句,如果“非职务发明创造”,你没有和公司达成任何相关权利转移协议,那发明创造就“默认”属于个人,个人可以申请专利。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专利权归属归王某现在任职的光饰。法中有规定,在辞退休一年事的和原工作相同的发明创造,归位所有。但是,王某虽然是原光饰机厂辞职一年内做出的申请,但和原工作(行政工作)完全不交叉,所有做出的应该归王某现在就职的机厂。另外,王某专利是应客户要求下形成的,属于委托发明,若双方没有规定,申请专利权属于委托开发方,即王某现在的机厂。
专利权归属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注意上述第二款,说得很明确了。
技术合同的成果权利归属和风险是什么?
(一)成果归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创造,除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二)开发风险的负担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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