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2、专利权的用尽;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4、临时过境。
(二)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2)国家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权限制中的先使用权在先使用权,2113也称先用权,是指权是5261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4102制造相同产品、使用1653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人对于该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享有合法的实施权。 在先使用权见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显然会导致在先使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如果过多地限制在先使用权,那么在先使用权人未能得到其应当享受的合法权利,这对在先使用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在先使用权人的权利过大或不受限制,将严重破坏专利制度,甚至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法律需要对两者权利予以平衡,确定在先使用权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合理尺度。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在先使用权人合理行使其在先使用权的范围限定在“原有范围”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
行使在先使用权应注意的问题包括(1)在先使用权人所使用的技术应当是通过在先使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的或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抄袭、剽窃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
(2)在先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产品制造者。对于使用和销售者不适用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权仅限在先使用权人本人行使,不能用来入股或转让,但是在先使用权连同企业一并转让的除外。
专利权限制中的先使用权关于先用权中原有范围”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已经逐渐形定的标准,我试着分析:首先,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将先用权中的“原有范围”简单的认定为生产规模,这是一种肤浅的判断,企业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果用某一阶段的生产规模来限制先用权的范围,也就限制企业本身的发展,这有违先用权的立法本意。所以说,只要先用人以合理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就仍然属于在“原有范围”内实施、生产。“原有范围”对先用人的限制应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先用权人不得通过许诺他人生产的方式来扩大生产范围。2. 先用权人不得随意更改技术实施范围,也就说,不能实施自己产品所不包含的“在后专利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有不周之处还望指教。
专利权限制中的先使用权生产产品需要机器、人工,由这两种因素可以推测生产规模。该生产规模即为先使用权的权利范围,未经专利所有人允许,先使用权所有人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外流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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