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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利管理机构文件-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3)


  (一)草拟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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