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专利行政处罚执行机关
时间:2022-11-07 06:14
专利行政处罚执行机关 知识产权局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什么是专利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专利行政处罚立案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专利侵权行政处罚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一、专利行政处罚立案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