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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4)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是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即是对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实施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其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产品。
具体权力包括如下内容:
1.实施的权利;所谓实施,是指将与外观设计有关的物品进行制造、销售、转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他人不得实施。未经许可的制造、销售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另外,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修整、改造等是否为侵权行为,要看其修改的程度。修改程度高的,实质上是重新设计制造。如果光是零件的更换,物品的外观没有明显的改变,这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更换零件的同时,外观设计的主体有了改变,即不属于侵害行为。
2.与专利产品相似的情况凡是实施、制造、销售与专利产品相似的外观设计产品也应属于侵权行为。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在外观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是有哪些情形不授予专利权呢?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11)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