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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利的认识-如何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国的知(4)


专利持有人也同样享有。从其内涵来看,这里所讲的所有与持有无任何区别。因此,没有必要使用两个不同的
概念。有的学者认为,“持有”不同于“所有”。其主要理由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可以实施计
划许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时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这两方面正是对全民所有
制单位的专利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其实,这些理由并不能成立。首先,就计划许可制分析。从立法目的来
看,实行计划许可是为了推广先进技术,完成计划,维护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以此作为
行使所有权的手段。从范围来看,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依法实施计划许
可,而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
款规定办理”,即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也可以依法实施计划许可。可见,实施计划许可
并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独有的特征,它与专利的所有、持有也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因此,那种认为实施计
划许可是行使所有权的象征的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另外,从专利转让来看,“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
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定,同样与所有权的行使无关。一种行为必须经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这是进行行政管理的体现,这种管理活动并非行使财产所有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的成立,有关法律均规定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程序。难道说,这是在对
这些企业行使所有权吗?我国专利法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难道说,这也是在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行使所有权吗?总之,从我国专
利法来看,关于所有与持有的区分并无实际意义,取销持有的概念才能使我国专利法建立在更加严密和科学的
基础上。第二,为使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保持一致性,我国专利法也应取销持有的概念。专利法律制度、商标法
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三大支柱。从我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来看,全民所有制单位都可以依
法取得商标权和著作权,而这两部法律中都没有出现“所有”与“持有”的问题。因此,在专利法中取销“持
有”的概念,有利于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保持一致。事实上,要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
权行使所有权是非常困难的。硬要规定对其享有所有权而又无法行使所有权,这实际上是在法律中设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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