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近字含义差别-“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
时间:2022-10-31 18:18
“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在新颖性审查中,似商品”和“近似”这两个概仅影响商标的注册程序中的审查、、驳回复审、争议等一系列活动,而且也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性概念。 可以这样说,在一定意义上商标注册和管理,基本上是在解决这两个概念的确切判断。判断正确与否,就会直接影响到商标授权和商标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 类似商品是指由于商品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或者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等具有某些相同之处。消费者会认为它们是可能相同的来源,这些商品互相称为类似商品。如墨水与墨汁;毛巾、毛巾被与枕巾等,它们每组中的两商品互相为类似商品。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也应当考虑多种因素,不仅要看类似商品所具有的相对性,也要看其可变性。判断类似商品的主要标准主要考虑四点: (1) 生产制造部门是否一致; (2) 原料、质量是否一致; (3) 销售部门是否一致; (4) 用途是否一致。 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如果其“音”、“形”、“意”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即为近似商标。如商标图形近似的图形商标;图形商标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图形近似的;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指同一事物的;商标图形虽不近似,但文字读音相同并无法区别其所指事物的;使用不同的文字,但其含义相同的商标;商标设计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体观察容易混淆的商标。以上这些情况的商标,都为近似商标。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近似商标的判断比较困难。要从复杂的具体情况中进行分析。一般说来,除了考察商标的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以外,还要考察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在消费者中的驰名程度。对于驰名商标,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上更为严格一些,这是鼓励创名牌和切实保护名牌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也是国际上的惯例。 商标读音相同,但字不一样,可以进行商标注册吗还要看形、意是否,形相近、意也相近,那十有八九是要的。如果形相近、意不那要看不同的字有几个、不同的字位置等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字在首位的话,成功率会比其它位置要高不少。总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这些只是一个基本判断方法。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1)商标文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或字形且无含义,易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似商标。例如“情未了”与“清未了”,“乐多”与“多乐多”,“尤维斯”与“尤为斯”,“长青”与“长清”;“绿康”与“绿尔康”。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字形字意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明明”与“铭铭”,“亮亮”与“靓靓”。两商标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事物,但其读音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结构区别较大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荷花”与“莲花”,“水葫芦”与“凤眼莲”。2)商标文字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家乐JIAYUE”与“家乐JIELE”。3)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金鳄”与“金鳄王”,“爽爽’与“爽一爽”,“动力”与“新动力”,“绿珠”与“绿明珠”,“美邦”与“美邦红”,“美佳”与“美佳佳”,“佳味”与“佳味香”,“趣香”与“趣脆香”,“大富豪”与“富豪”。但两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白云”与“白云山”。4)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民大”与“大民”,“东汇”与“汇东”。5)商标汉字与拼音商标一‘般互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汉水”与“HAN—SHUI”,“蓝天”与“IANTIAN”。但是已注册的商标有特定的含义或是驰名商标的一般要判近似,例如“中山舰”与“ZHONGSHANJIAN”,“海尔”与“HALER"。拼音商标与该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不论汉字与拼音是否对应,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飞云DASHAN’’与“DASHAN"。已注册的拼音商标与申请中的同其近似的拼音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XUANMEI’’与“XUANMEN”。但是,两个由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同,拼音相同,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华新HUAXIN”与“花心HUAXIN”。6)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常用含义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GREEN LAND”与“绿土地”,“飞机”与“PLANE”(英)、“LAVION”(法)。7)两商标都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或两商标中有一个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而另一个是外文,一般情况下两商标判近似。例如“TOP’’与“佳汇TOP”。8)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且是惟一·的,即便拼写不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hippopotamus”与“RIVER HORSE”,中文含义都为“河马”。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和拼写都近似,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TOP’’与“TOP’S”。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且都属于无含义的词,发音和/或字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TRICI”与“TRIXI”,“DEKA’’与“DEKO"。商标文字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两商标含义不完全对应,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rabbit”(兔)与“har”(野兔),“HARK”隼)与“EAGLE”(鹰)。9)由数字组成的商标,含义读音相同,即使书写形式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例如“931”、“玖叁壹”与“九三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