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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的起算点-商标领土延伸的专用权起始日

商标领土延伸的专用权起始日?

先说再引法律条款。说明一下,第二个已经很,就不再进行罗列了。我在这里只对第一个问题进行详细解释。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专用权自2008年X+3月X日起至2014年X月X日。这里的两个X不是相同的。原因: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2、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际注册商标期限为期10年。条款如下:第十条 国际注册申请的注册费及注册费差额的支付(一)国际注册申请应附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之1规定的基本注册费,基本注册费可以20年为期或以10年为第一期支付,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之3规定的补充注册费,并必要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之2规定的附加注册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之1规定的附加规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之2规定的附加规费。第二十四条 到期的非正式通知在现行的20年期满前6个月,或已缴纳为期10年基本注册费的,在该期限届满前6个月,国际局以非正式通知提请商标注册人或其代理人注意期满日期。第三十一条 公告一、国际局每月在题为《国际商标》的刊物中公告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的注册、续展、变更、撤销、更正、最终驳回保护(但不包括驳回理由),驳回的最终决定、最终无效决定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摘要和已缴纳第二期10年注册费差额的国际注册号;未缴纳该注册费差额被撤销的国际注册号和未续展的国际注册号于第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宽展期满后公告。由于国际注册商标的续展需要进行国际续展,如果没有在期满前成功续展,那么该国际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其之前领土延伸或者指定保护的国家也将随即被撤销无效。故其专用权日期应该是2008年X+3月X日起至2014年X月X日。

商标领土延伸的专用权起始日?

您好!1、根据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10年,自核准注册之计算。”商标网上显示的商标专用期限为2004年x月x日到2014年x月x日,那么该商标在中国境内的专有权期限就是从2004年x月x日开始,到2014年x月x日截止。2、根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撤销三年未使用,在商标核准注册后有效期内,任意连续的三年未使用均可以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

商标领土延伸的专用权起始日?

根据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该领土延伸的权应在商标驳回复审完成公告后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专用权期限。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撤销三年未使用,在商标核准注册后有效期内,任意连续的三年未使用均可以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有其他问题可以HI我,最好是能提供商标申请号具体分析。

商标领土延伸的专用权起始日?

领土延伸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向"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关保护的专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根据《马德里条约》第三条之三 第二款的规定:在国际注册以后所提出的关于领土延伸的任何要求,必须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提出。国际局应立即将这种要求注册,不迟延地通知有关注册当局,并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这种领土延伸自在国际注册簿上已经登记的日期开始生效,在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届满时停止效力。

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间怎么算

商标权的期限的确定遵守两个原则:一个原则是一次注册有效时间有限制。我国注册有效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另一个原则是续展次数无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也是10年。可以连续续展。




 商标权利的起算点-商标领土延伸的专用权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