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可否用作商标-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有
时间:2022-10-31 18:18
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有何区别 1、命准不同 药品通用名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织制定并报卫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是由商家自己确定,报经药监部门审批通过就可以使用了。 2、流通范围不同 药品通用名是国际非专有名称,也就是说在全世界都通用,比如一说对乙酰氨基酚,全世界药学专业人士都知道是什么。 药品商品名仅仅只是在一个小范围内流通,比如快克,出了国门就没人知道是什么东西。 3、性质不同 药品通用名由药典委员会制定,凡是市面上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通用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药品商品名由厂家自己确定,具有专有性质,也就是说商品名报批通过之后,其他商家无法再使用。 扩展资料: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了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其他药品(包括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药“六味地黄丸”,不管多少个厂家在生产,每个厂家都只能叫这个名称而不准再取其他名称。 一个企业的某种药品允许使用商品名,不管其此种药品具有多少种剂型、多少种规格,都只能使用同一个商品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通用名 百度百科——药品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有何区别区别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药品通用名必同。 因为药品的通用名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2、药品通用命相同,药品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比如西药头孢哌酮钠,通用名称为头孢哌酮钠,商品名称可以为先抗、先锋必素、头孢氧哌唑、先锋必、先锋哌酮、氧哌羟苯唑、头孢菌素钠、先锋哌唑酮、先锋松等。 扩展资料 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例如对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药时,不论商品名称是什么,都要认准通用名,即药品的法定名称,也就是国家标准规定的药品名称。 依据《商标法》规定,通用名不能作为商标或商品名注册,因此通用名可以帮助识别药品,避免重复用药。《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在药品包装上或药品说明书上应标有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药品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有何区别国家规定或世界通用名称,一种药只有一个通用名。商品名是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牌,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的名字。含同一种成分的药品,因生产企业不同,商品名也不同,但通用名是一样的。如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泰诺林、百服宁等是该药不同商品名。 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有何区别的名指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由药典委员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记住关键词:通用名是法定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的。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比如:有一种抗感冒药品通用名叫“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的,有很多厂家在生产。不同的厂家给自己生产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又取了一个商品名区别于其他厂家的产品。所以就有了商品名叫:“盖克”、“快克”、“快康”、“泰克”、“感王”、“感康”、“感邦”、“卜康”、“古泉 ”、“仁和可立克”等等。它们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药品通用名”一样的药品,药品标准是一样的,检验方法是一样的。“药品商品名”是 一样的药品,每个生产厂家又取了另外一个名字而已。 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商标的区别通用名称能注册的。在商标法中有以下明确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这个是强制性的不允许。简单的来说,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不成其为商标。二、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就无法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比如,“手机”是一种通用名称,用它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这一商标分辨“手机”是由哪一家企业生产的。但是,用“苹果”作为注册商标,就可以很明显的辨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