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3)
时间:2022-11-11 13:34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