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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商标标注-商标法规定强制标注内容有哪

商标法规定强制标注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的相关规中,国家规定了必须使用注标的商品。而须申请商标的注册。如一旦发现了没有经过注册的,那么都不可以在市场进行销售。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当年的商标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哪些商品必须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注册商标。而在后来颁布的一个商标法的实施的细则上的第四条就具体规定了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且还要按照规定来申请药品的商标注册。而且在注册的时候还应当附送上审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或者是卫生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在最初的时候,商标法的思想,其实只是对于药品来实施了一个强制性的注册商标的制度,而其他的商品还是采取的是自愿注册的一个原则。

国家规定的服装吊牌的尺寸标准是什么?

1】从来没有来规定服装吊牌的大小,不知道你听什么人说的

2】自己喜欢、喜欢就好了,特别是加入一些创新的元素,让人感觉效果不错

3】其实服装吊牌在造型、色彩搭配、印刷工艺等等方面,都是比较讲究的,尺寸大小基本上都靠经验来判断。

附图:服装吊牌效果样

国家规定的服装吊牌的尺寸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标准GB5296.41998和GB18401-2003的规定,在纺织吊牌和缝标上要明确标注一下内容址、产品名称、成分含量、洗涤方法、规格号型、标准编号、质量等级、合格证及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类别。其中,成分含量、洗涤方法、规格号型必须制成耐久性标签(缝标)。

国家规定的服装吊牌的尺寸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标准GB5296.4-1998GB18401-2003的规定,在纺织服装吊牌和缝标上要明确标注内容: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成分含洗涤方法、规格号型、标准编号、质量等级、合格证及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类别。其中,成分含量、洗涤方法、规格号型必须制成耐久性标签(缝标)。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有哪些?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符合下列2113规定:5261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4102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1653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扩展资料:

产品标识的种类分为:

1、标签。贴在或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品名、用盒、价格等的卡片,多用于采购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示识;

2、记录。流程卡、工艺卡、派工单、跟踪卡等文件,多用于生产过程的产品标识;

3、颜色。使用不同颜色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4、符号。使用不同的图形文字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5、容器具。使用不同容器具盛放并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6、区域。使用不同区域隔开存放并标明产品特征;

7、印章。使用不同印章打在产品或产品包装或产品记录上,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8、标牌。使用不同颜色或文字或图形标牌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5、 这些均是产品标识表示的各种不同的方法。总之,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产品标识,它们均是为了达到生产者、销售者所需求的目的来编撰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产品标识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有哪些?

第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品的,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 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国家标准商标标注-商标法规定强制标注内容有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