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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是一

商标注册流程常见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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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 又称独特性, 是指商标自身的特异性, 即某一商标与其他商标等商业标志相区别的特性。商标因具有某种显著的特征而与其它商业标记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是其能够成为商标的基础, “ 一个商标如果丧失了其独特性, 那它就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标志而沦为一个随便可用的标志。
识别性, 又称可识别性, 是指商标所具有的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特性。商标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同时又揭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使消费者凭借商标就能够识别到某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任何商标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这样才能够将消费者引导到某种商品或服务上, 使消费者正确区分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
因此, 识别性暗含了两种关系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提供者之间的联系。
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是一回事么
显著性概念商标的显著性也叫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是指该标用在具体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既可能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也可能反过来从有到无、由强变弱,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也会相应的不断变化。
二、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原则,二是结合相关公众认定原则,三是结合实际使用认定原则,四是整体认定原则,五是考虑公共利益认定原则。
阿迪和茅台的商标都不合格,什么样的商标才具有显...
一、显著性概念商标的显著叫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是指志使用在具体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既可能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也可能反过来从有到无、由强变弱,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也会相应的不断变化。二、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原则,二是结合相关公众认定原则,三是结合实际使用认定原则,四是整体认定原则,五是考虑公共利益认定原则。(一)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原则所谓结合商品进行认定,是指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抽象的进行,只要某一标志能够区别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就可以说该标志具有显著性。判断商标显著性有一个总的原则,即商标同商品和服务本身的联系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过来,显著性就越强。以文字商标为例,按照该标志与商品和服务的关系,我们通常可以具体分为臆造词、任意词、暗示词、叙述词、通用词。上述五种词汇中,前三种在同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由于他们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没有直接的联系,消费者一般容易认为他们是在标指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这些标志因而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第四种标志是指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特性或品质的词汇。例如使用在洁具上的“American Standard”(美国标准),即属于叙述词,其字面含义主要是指该洁具按照美国的标准设计制造,消费者一般不会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因而不具有内在的显著性。一种是指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指与特有名称相对,为或某一行业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由于通用名称不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所以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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