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2-11-01 21:32
如何理解商标的显著性 商册显著性认定: 一、法律依据 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搜索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生产香水,商标名称叫“香水”,属于产品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又如:生产服装, 商标名称叫“XXL”,众所周知,“XXL”是服装型号,所以不具有显著性。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是一回事么? 商标缺乏显著特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简单的线条、普何图形时,审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当审查员因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通过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提出驳回复审。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可以被注册得到保护的。一、商标显著性概念商标的显著性也叫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既可能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也可能反过来从有到无、由强变弱,发生侵权的可能性也会相应的不断变化。二、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原则,二是结合相关公众认定原则,三是结合实际使用认定原则,四是整体认定原则,五是考虑公共利益认定原则。(一)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原则所谓结合商品进行认定,是指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抽象的进行,只要某一标志能够区别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就可以说该标志具有显著性。判断商标显著性有一个总的原则,即商标同商品和服务本身的联系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过来,显著性就越强。以文字商标为例,按照该标志与商品和服务的关系,我们通常可以具体分为臆造词、任意词、暗示词、叙述词、通用词。上述五种词汇中,前三种在同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由于他们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没有直接的联系,消费者一般容易认为他们是在标指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这些标志因而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第四种标志是指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特性或品质的词汇。例如使用在洁具上的“American Standard”(美国标准),即属于叙述词,其字面含义主要是指该洁具按照美国的标准设计制造,消费者一般不会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因而不具有内在的显著性。一种是指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指与特有名称相对,为或某一行业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由于通用名称不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所以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