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商标侵权处罚决定书-工商局稽查队接到商标(2)
时间:2022-10-31 18:17
商标侵权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处字[2007]第030号 当事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 2007年7月21日,本局根据a有限公司(美国)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开发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车间装配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生产模具15套,涉嫌商标侵权,为查清事实,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7年6月10日至7月25日,当事人使用张**(另案处理)提供的模具,并按照张××要求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成本7.08元/只,销售标价7.13元/只,非法经营额26024.5元,至2007年7月25日尚未对外销售。 另查明,“spalding”商标系a有限公司(美国)注册在1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使用该商标并未取得“spalding”商标所有人a有限公司(美国)授权许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XXXXXXX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XXXXXXXX 3、XXXXXXXXXXXXXXX 4、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局认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使用“XXXXXX”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2、没收刻有“XXXXXX”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15套和篮球中胎3650只; 3、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设银行××县支行营业室(县城新建路7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