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侵权案例-关于商标的侵权的分析案件哪(3)
时间:2022-11-01 21:33
2,商标专用权的投诉受理案件的工商机关应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了,不再主动通过谈判解决双方之间的协商或谈判不会成为一个业务部门。 商标纠纷已经立案,工业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参与各方要求的情况下,而不是作出的行政决定之前,有关各方已同意和解,如果和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工业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要求撤回(关闭的情况下)处理。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 1、案情介绍 案号:(2010民初字第18381号,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公司,被告:联合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考试培训,在国内的MBA、MPA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在2001年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标注册的申请,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被告经营者曾与原告合作举办培训,对“太奇”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非常的清楚,并且完全知晓“太奇”品牌在全国MBA、MPA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2010年2月份使用原告的商标“太奇”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且模仿原告的经营模式大肆在全国发展合作分校,被告与原告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也是举办MBA、MPA培训服务。被告在其招生简章、网站上突出使用“太奇”,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权行为极其恶劣,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使用“太奇”字号,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声明,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 29393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法律分析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