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智慧商知云|代办专利保过申请|软件著作权保过申请移动版

主页 > 商标资讯

商品包装禁用-“”为什么不能用于包装宣传(2)



  ,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所以在新《商标法》推出之前,很多企业都用“”作为企业宣传的尚方宝剑。当然,这种方法不仅为企业推广了品牌,还为企业带来了莫大的经济效益。
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不能用在产品包装上
《驰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条的规在种类的商品及包装上模仿是侵权行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具体赔偿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确定,如下: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怎么处理就是法官说了算啦,个人认为,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至于损失数额的多少就要看证据了


 商品包装禁用-“”为什么不能用于包装宣传(2)